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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深圳私募基金公司放开注册条件了

发布:2018-01-31 14:12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注册条件:

私募基金公司设立注册条件:

一、前海基金型企业/公司设立条件

1、名称应符合《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,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“投资基金”字样。

2、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“风险投资基金、创业投资基金”字样。“深圳”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。

3、注册资本(出资数额)不低于1亿元,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,设立时实收资本(实际缴付的出资额)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(合伙协议书)承诺全部到位。

4、单个自然人股东(合伙人)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。以有限公司、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,股东(合伙人)人数应不多于50人;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,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。

5、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(非必定条件);

6、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:

(1)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;

(2)、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、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(以上不含证券、期货、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);

(3)、投资管理咨询、投资咨询、受托管理(以上不含限制项)

(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,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:1、发放贷`款;2、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;3、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;4、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。)

7、基金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,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,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。  

深圳前海易注册财税顾问有限责任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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